编辑: 向日葵8AS 2018-01-02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 并提供相关依据,认定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移除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

(三)严重失信行为经核定无异议后,认定部门应在

3 个工 作日内将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转为严重失信者名单,并将严重失 信行为等相关资料在 港航管理系统 中填报. 第十九条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严重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已纠正严 重失信行为、 完成有效整改并取得良好行为加分累计超

40 分 (含 ― 15―

40 分)的,可向原认定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书》 (附件 4) .

(二)受理申请.根据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 性的审查情况,由原认定部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 的应说明理由.

(三)核实申请.原认定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 改结果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修复认定.原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信用修 复决定书 (见附件 5) , 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五)修复处理.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应及时更新信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 诺书》 (见附件 6)在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网 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年.同时将相关修复信息推送至 信用 交通 和 信用广东 ,删除严重失信行为公示信息,并将修复处 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

1 年的;

(二)有过

2 次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

(三)未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 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 16―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者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3 年内未再发生 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者名单;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 行为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将延长 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者名单后重新开始参与信用信 息计分管理;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管理 实际,实施信用奖惩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本辖区内水路 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上一年度得分排名情况作为对其进 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运力、扩大经营项目、经营权延续、表―17― 彰奖励、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 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依据;

鼓励社会优质资源依法依规向信 用良好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倾斜;

树立水路运输 (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本辖区内上一 年度得分排名前十分之一(按各细分领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 业)业务经营人开辟业务办理 绿色通道 ,建立 优先办理、急 事急办、预约办理、容缺受理 机制;

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 次,即减少检查组人员、缩短检查时间,其中危险货物和旅客运 输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普通货物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C 级 信用等 级及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运输 (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 至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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