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8-01-02
电信加值业务营业规章 第一条电信加值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系指利用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电信机线 设备,附加电脑及相关应用系统等软硬体设备,提供资讯之储存、检索、处理及存转等之电信服 务.

第二条本业务之营业项目如下: 分封交换式数ㄐ乓滴. 网际资讯网路业务. 传真存转业务. 电传视讯业务. 数镆粢滴. 证券、金融财经资讯网路业务. 公路监理资讯业务. 视讯会议业务. 公众信息处理业务. 电子文件交换业务. 航空订位网路业务. 公众数硪滴. 其他电信加值型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所需电信机线设备之租用,依本公司相关业务营业规章规定办理. 本业务系统端所需各项硬体及软体设备,均由本公司提供.但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用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申请书表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但机关、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免附 证明文件.办理各项异动时亦同. 前项申请本公司得配合用户特殊之需求,另以签订契约方式办理之. 第五条 用户租用本业务应缴之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本公司应载明於申请书表之内.资费如有调整时,按 新费率计收. 第六条 本公司因技术上之需要,得更换本公司指配之用户号码或用户识别码,用户不得异议或提出其他要 求.但至少应於更换七日前通知用户. 第七条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依法令规定得使用用户在本公司登记之资料. 前项资料本公司得编印或建置用户目录.但用户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般租用:租用期间连续满一个月者. 临时租用:用户为展示、测试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间不满一个月者. 本公司得视业务性质或配合用户特殊需要另订最短租用期间. 第九条 本业务各系统运作时间为每周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时.但业务性质特殊者,本公司得另订系统运作 时间. 第十条 本公司基於系统维护或转换需要,必要时得暂时缩短或停止运作时间.但应於七日前公布或通知用 户. 第十一条 用户储存於本业务系统之资讯,本公司应负保管之责. 前项资讯因可归责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毁损时,本公司除免收该资讯当月份之储存费或处理费用外, 不负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业务相关系统可供用户储存信息之容量及期间,由本公司视设备情况另订之. 第十三条 本业务可撷取之任何资源,非经所有者正式开放或授权,用户不得违法使用. 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传真存转业务时,本公司於传送之文件上附加表头,注明发、收信人电话号码、发信人之 名称、通信时间及页数,发信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本公司应维持本业务系统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但用户自备设备者,应自行检 修. 用户使用本业务,如因本公司系统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⒅卸匣虿荒艽荻斐 损害时,其所生之损害,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扣减租费外,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用户租用本业务,因不可归责於用户之原因,致系统障碍不能通信时,本公司应扣减租费.通信连 续阻断十二小时以上者,每十二小时扣减全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但不满十二小时部分,不予扣减. 当月阻断不通应扣减之租费总额以当月应缴租费为限. 用户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 止,不收租费.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本公司查觉或接到用户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 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用户租用本业务自本公司设备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 以用户通知之预定终止租用日期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起租月或终止租用月 之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三十分之一. 本公司得视业务性质或配合用户特殊需要另订起租日或终止租用日.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致被暂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间,租费仍应照缴. 第十九条 用户申请终止租用或因欠费而被终止租用,致租用期间未满所规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应补足未满 期间之各项月租费.但终止租用之原因不可归责於用户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补缴. 第二十条 用户租用本业务应缴之费用,应在本公司通知缴费之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本公司得注销其 申请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并得暂停其所租用各项电信设备之通信.经再限期催缴仍未缴纳者, 由本公司办理终止租用.用户所积欠之费用,用户仍须缴纳. 用户对各项应缴付费用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本公司暂缓催费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一条 本业务之资讯提供者对所提供之资讯应负完全法律责任. 前项资讯提供者系指经由本业务提供资讯者. 第二十二条 用户与资讯提供者间因使用本业务而发生纷争,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公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户租用本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暂停其租用,并由用户负一切法律责任. 有窃取、更改、破坏他人资讯情事者. 有擅自复制他人资讯转售、转载情事者. 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如因情势变更,得暂停或终止全部或一部分业务之经营,用户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但 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之日前三个月公告并通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 本规章未规定事项,依相关法令规定及本公司各项相关业务营业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自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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