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1-02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1月30 日―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 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 运输管理条例》 《国际海运条例》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注册的水路运输(含 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奖惩等管理活动. 相关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 ― 3― 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 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 员. 第三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含 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 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 要职责是: ― 4―
(一)负责制定本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 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本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信息化管理系 统,对外公布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复核市级提交的举报信息、异议信息和信用修复 信息处理.
(五)按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发布的数据标准及要求,完成 相关数据交换与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 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是: ― 5―
(一)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 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 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含辅助 业)业务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布等工作.
(三)负责核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的举报信息、异议信息和 信用修复.
(四)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信用奖惩管理活动. 第六条 信用广东交通网 是本省水路运输(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和查询的统一平 台. 广东省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含 广东省水运信息网 和 粤E航管 APP,以下简称 港航管理系统 )建立信用信息 管理模块,提供本省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 ― 6― 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填报、管理、共享、公开和查询的功能.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官方网 站对外公开和向相关部门推送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 (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