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8-01-02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 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 7―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 的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 第九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 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3. 第十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 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 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 ― 8― 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相关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导致水路运输(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 可证件的;

(五)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归集:

(一)基本信息由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注册地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归集,应尽量采用系统对接、数―9― 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至 港航管理系统 ,也可由水路运输(含 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按规定登录 港航管理系统 填报.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 运输厅认定的相关水路运输行业协会分别登录 港航管理系统 填报.

(三)失信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 港 航管理系统 填报,其中行政处罚信息由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 执法信息系统 向 港航管理系统 实时提供.

(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 (行政处罚信息经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诉讼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10― 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 员信用信息实行信用计分制.原始基准分为

100 分,信用信息内 容对应加分细则和扣分细则.良好行为信息对应加分细则,同款 行为可以累计加分, 港航管理系统 根据加分分值和加分保留期 限计算得分,加分细则见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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