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8-01-02

失信行为信息对应扣分细则, 同款行为可以累计扣分, 港航管理系统 根据扣分分值和扣分保 留期限计算得分,扣分细则见附件

1 和附件 2.管理系统以 天 为单位,累计当天实时得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得分公布实行 动态滚动公布 和 静 态定期公布 : ― 11―

(一)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本 年度实时的信用信息情况实行 动态滚动公布 ,由 港航管理系 统 计算其前一天的动态得分情况,实时公布.

(二)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上 年度的信用信息情况实行 静态定期公布 ,由 港航管理系统 计算上年度的日平均得分情况,在本年度

1 月底前核准完毕并公 布.

(三) 港航管理系统 根据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 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每日得分情况自动绘制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 信息得分走势曲线,对外公布.

(四) 港航管理系统 对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 人信用信息得分情况在

60 分(含60 分)以上的公布分值;

对得 分60 分以下统一列为 C 级,不公布分值. 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得分情况只公布分值. ― 12―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履职过程中 产生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通过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网站 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

3 年, 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 满, 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 经营人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即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失信行为) , 按相关规定计入该经营人信用档案,不对外公布. 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的相关从业人员(含船长、船员)的其他 失信行为信息 (即本实施细则未列明的失信行为) , 按相关规定计 ― 13― 入该经营人信用档案,不对外公布;

视情况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 至广东省船东协会,提醒其会员单位谨慎聘用. 第十六条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提供本 省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公开及查询服务.

第四章 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及修复 第十七条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 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实施名单制管理.水路运输(含辅助业) 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者 名单,通过 信用广东交通网 和 港航管理系统 向社会公布, 并同步推送部级和省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向 信用交通 和 信用广东 网站公开. ― 14― 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 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 严重失信主体 )不参与信用信息计分 管理. 第十八条 严重失信者名单列入程序规定如下: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严重失信 行为认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 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作出认定后

3 个工作 日内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

(二)认定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列入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的水 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有关违法违规事 实,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对被列入 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有异议的, 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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