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6-12-18

2013 年12 月31 日. 《框架协议》 为本集团成员公司 (作为一方) 与国泰航空集团成员公司 (作 为另一方)之间订立、更新及延长有关协议提供了一个框架. 《框架协议》 所述交易指本集团成员公司(作为一方)及国泰航空集团成员公司(作为 另一方)之间就营运航空客运的联营安排、代码共享安排、联运安排、飞 机租赁、飞行常客计划、提供航空餐饮、地勤支援及工程服务,以及约定 提供的其他服务和其他交易而进行的交易.前述《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08 年6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发的《关联交易 公告》 . 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同意将上述与国泰 航空的《框架协议》自2014 年1月1日起延长协议期限三年,至2016 年12 月31 日届满. 2. 定价依据及年度上限 (1) 定价依据 与国泰航空的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是参照截至

2012 年12 月31 日止的两 年间交易的实际支付款额、本集团在《框架协议》项下支付给国泰航空集 团的预测款额及国泰航空集团在《框架协议》项下支付给本集团的预计款 额,并考虑到包括本集团及国泰航空集团就机队规模、其订购新飞机的交

5 付时间表、飞机日利用率及其他营运参数所提供的预测而确定的. (2) 过往交易金额及建议上限 于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2012 年12 月31 日及

2013 年12 月31 日止三 个年度各年,本集团向国泰航空集团支付的年度金额上限分别为港币 9.00 亿元、港币 9.00 亿元及港币 9.00 亿元.于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及

2012 年12 月31 日止两个年度各年,本集团向国泰航空集团实际支付的总金额 分别为港币 2.87 亿元及港币 2.44 亿元. 现建议于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及

2016 年12 月31 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就与国泰航空集团的关联交易,本集团支付给国泰航 空集团的年度金额上限分别为港币 9.00 亿元、港币 9.00 亿元及港币 9.00 亿元. 于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2012 年12 月31 日及

2013 年12 月31 日止三 个年度各年,国泰航空集团向本集团支付的年度金额上限分别为港币 9.00 亿元、港币 9.00 亿元及港币 9.00 亿元.于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及

2012 年12 月31 日止两个年度各年,国泰航空集团向本集团实际支付的总金额 分别为港币 3.53 亿元及港币 3.21 亿元. 现建议于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及

2016 年12 月31 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就与国泰航空集团的关联交易,国泰航空集团支付给 本集团的年度金额上限分别为港币 9.00 亿元、港币 9.00 亿元及港币 9.00 亿元. 过往三年上限金额 过往两年交易金额 未来三年上限金额 交易年度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2011 年2012 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本集团向 国泰航空 集团支付 金额(港 币亿元) 9.00 9.00 9.00 2.87 2.44 9.00 9.00 9.00 过往三年上限金额 过往两年交易金额 未来三年上限金额 交易年度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2011 年2012 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6

(二) 主要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国泰航空,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 司,其主营业务为营运定期航班服务.国泰航空是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持 有本公司约 20%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国泰航空是本公司的 关联方,本公司与国泰航空之间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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