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8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绩效工资作为事业单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收入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更好地体现激励功能的主要途径,又是实行工资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单位现行经费拨款形式分类核定. 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即原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对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即原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理(即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另外,对原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活工资)比例高出30%的部分,此次暂可一并纳入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范围.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同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自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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