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8 |
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失业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
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做实缴费基数,做到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的地区,确因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力度.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将其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春节前将这项惠民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月9日 抄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