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15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华谊控股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 华谊控股本次挂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尚需取得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天禾律师 华谊控股挂牌法律意见书

二、华谊控股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华谊控股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谊控股系由合肥华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谊塑胶 )整体 变更而来,并于

2015 年10 月23 日领取了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合肥工商局 ) 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6957144630 的 《营业执 照》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4,817.65 万元.

(二)华谊控股依法有效存续 华谊控股目前持有合肥工商局于

2015 年11 月1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401006957144630 的《营业执照》 ,现依法有效存续.根据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并对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华谊控股没有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谊控股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未出现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华谊控股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谊控股于

2015 年10 月23 日由华谊塑胶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华谊塑胶成立于

2009 年10 月15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谊控股存续已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项之规定.

(二)华谊控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华谊控股业务明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华谊控股设立至今, 主营业务一直为塑胶零部件的生产 与销售、塑胶零部件表面深加工、塑胶零部件的模具研发与制造.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 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天禾律师 华谊控股挂牌法律意见书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瑞华会计所 )出具 的《审计报告》 (瑞华审字[2015]34010054 号,以下《审计报告》后若无对文 号的特别标注,均指该《审计报告》 )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1-8 月 华谊控股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33,698,727.18 元、334,081,870.17 元和 172,050,232.50 元,均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00%,业务明确.

2、华谊控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审计报告》所附报表及其附注中记载的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1-8 月的现金流情况、营业收入情况、交易客户前五名情况等,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具有持续的营运记录, 不是仅存在偶 发性交易或事项. (2)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 经营》 中列举的在财务、 经营及其他方面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疑虑的 事项或情况. 同时, 公司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瑞华会计所审计并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3、经本所律师核查,华谊控股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依 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也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 解或破产申请等情形,公司有效存续.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谊控股业务明确,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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