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15
关于安徽华谊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 (0551)62642792 传真: (0551)62620450 天禾律师 华谊控股挂牌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3

二、华谊控股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5

四、华谊控股的设立

8

五、华谊控股的独立性

12

六、华谊控股的发起人和股东

15

七、华谊控股的股本及演变

24

八、华谊控股的子公司

29

九、华谊控股的业务

32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33 十

一、华谊控股的主要财产

44 十

二、华谊控股的重大债权债务

47 十

三、华谊控股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9 十

四、华谊控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1 十

五、华谊控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2 十

六、华谊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53 十

七、华谊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诚信情况

59 十

八、华谊控股的税务

61 十

九、华谊控股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社会保险.63 二

十、华谊控股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67 二十

一、结论

68 天禾律师 华谊控股挂牌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谊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2015 皖天律证字第

00391 号致:安徽华谊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 本所 )接受安徽华谊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合肥华谊实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11 日更为现名,以下均简称 华谊控股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华谊控股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张 大林、费林森、瞿亚丽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 身份,参加华谊控股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华谊控股本次挂牌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天禾律师 华谊控股挂牌法律意见书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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