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华谊控股股权清晰, 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四)项的规定. 华谊控股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四、 华谊控股的设 立 和
七、华谊控股的股本及演变 .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华谊控股已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