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5-08-07

3 及(如该人士为个人)作载於「资料政策通告」上的用途, 使用、处理及披露其资料(包括个人资料). 3.8 您确认及同意由本行向您提供的有关交易 / 服务的若干服务,操作及处理 程序可不时由本行外判至本行的区域或全球处理中心、本行集团之任何其 它成员 、 其代理人及由本行集团任何成员或上述各方所挑选的任何第三方, 不论其所在地,而此等服务供应商可不时为及就其执行之服务及程序获取 有关您及本行向您提供的交易和服务的资料.阁下的姓名及通讯地址可能 被透露至中央结算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有关过户处,以便它们将与阁下在本 行或本行代名人名义下购入的证券有关的通讯寄送至阁下. 3.9 如您已向或向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卡公司」)申请信用卡服务, 及/或已向或向由本行担当代理人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服务或产品,或通过 本行提供其保险服务或产品的保险公司(统称为「保险公司」),您同意及 确认卡公司及/或保险公司 (视情况而定),可就载於「资料政策通告」上 的用途,转传予本行任何有关您使用信用卡或保险服务的资料,或卡公司 及/或保险公司不时向您提供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资料,而您亦谨此授权本 行可向卡公司及保险公司索取上述资料.您特别授权本行可将该等资料印 列於您的银行结单上,及作客户概况汇编及分类的用途. 4. 本行的服务

5 4.1 在使用服务前,您或须遵守本行对该服务的规定.每项服务只可在本行所 决定的时间内提供,并须遵守本行所决定的程序及条件.本行可拒绝取用 而毋须给予理由,亦毋须负责. 4.2 每项交易、服务及账户须受本行不时适用於该交易、服务或账户的条款及 细则管.假若该等条款及细则与此等条款有抵触,概以该等条款及细则 为准. 4.3 您将会就您的账户或指示作出本行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 4.4 本行在接获所有必要的指示、资金、财产及文件之前毋须采取行动,但仍 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可徵收利息及费用.本行可随时终 止或结束任何交易 (包括存款),费用由您负担.本行在接到您的指示时, 可在您的账户扣除款项,或在您的账户「冻结」本行估计执行您的指示所 需金额的资金及财产.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著真诚作出或遗漏 任何事情,则本行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4.5 假如本行相信须就您的账户采取行动,而本行并无接获您有关应如何办理 的指示,本行可以(但无义务)酌情行事,并毋须向您负责. 4.6 假如您就任何交易提出争议,本行可取消或终止该项交易,此举不会影响 本行的权利. 4.7 您只会使用本行的服务作合法用途. 4.8 假如本行得悉已就您已被提出破产或清盘的呈请,或已召开会议考虑您的 清盘决议案,或您的合夥商号已被解散,或根魏畏山腥魏卫嗨品 律程序,或任何第三方申索,或本行认为您的账户操作上有任何不符合规 定之处,或您在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则本行可冻结您的账户. 5. 本行的角色 5.1 本行的责任限於本条款所列明及本行有关交易、服务或账户的条款及细则 (如有),包括但不限於免责条款、风险披露声明、警告声明及重要信息. 此等条款及上述条款及细则(在可能围内)适用於代表您进行的及与本行 进行的交易. 5.2 您授权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与本行的服务有关的各方面而 言,为有需要或属适宜的一切行动. 5.3 本行可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宜,该等事宜是本行相信有必要藉以遵守任何 法律、规例、规则及惯例(包括监管机构、香港银行公会、交易所及结算所 的规则、守则、指引及惯例).以上所有行动及不作为均对您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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