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5-08-07

3 2.2 任何使用您的密码发出的指示均属有效,并对您具约束力,即使您的授权 书或任何其他安排有任何不同的规定亦然.更改您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 安排不会影响以您的密码进行操作:您需要更改您的密码. 2.3 您将须采取一切合理的审慎措施,稳妥保密您的密码.不论由本行寄发密 码,或由您自行设定密码,当中所涉风险须由您自负.当情况许可,您可 尽快更改本行给予您的密码. 2.4 假如您发觉或相信您的密码遭泄露、遗失或盗用,或曾发生任何未经授权 交易,您需在合理切实可行围内尽快致电通知本行所指定的电话号码通 知本行.本行在接获相信为真实的报告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一律毋须承 担任何责任. 2.5 假如您以欺诈手法行事或因严重疏忽,或容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您的密码, 或未能遵守条款 2.3 或条款 2.4,您有责任承担所有损失.然而,您毋须就 因透过您的账户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而蒙受的直接损失负责.是项条款不 适用於以下情况:(a) 除非未经授权指示是以电子方式发出,(b) 除非您 是个人(不包括全东商号、合夥商号、会所及社团),或(c) 透过可用作支 付商品及服务费用或提取现金的任何塑料卡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 2.6 倘条款 2.5 并不适用或除非本行不时作出另行通知,您将须就使用您的密 码(不论已获授权与否)而发出的所有指示负责. 3. 资料 3.1 您须确认就您的账户及各项交易给予本行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及完整.资 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您将从速通知本行.您授权本行与任何资料来源(包 括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您的雇主及往来银行)接触,以取得或核实任何 资料. 3.2 本行会对有关您的资料保密,惟除非同意为法律所禁止,否则您同意本行 将有关您的任何资料转移及披露至本行集团之任何其它成员、其代理人及 由本行集团任何成员或上述各方所挑选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信贷资料 服务机构、网络、交易所及结算所)(各「受让人」),不论其所在地,以作 出保密的用途(包括用於资料处理、统计、信贷及风险分析的目的).本行 及任何受让人可按香港或任何境外司法管区之任何法律、规例、法院、 监管机构、法律程序或守则,或根拘屑诺恼呋蚱淙魏涡氤械;

蚧 施加与香港或任何境外司法管区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 他机构、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中央银行、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 行业团体或组织(「权力机构」)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 承诺、或权力机构之间适用於本行或本行集团成员的协议或条约(统称「银4行责任」),将任何该等资料转让及披露予任何人士.此条款在受条款 3.6 及本行的资料政策通告的规限下将适用於您. 3.3 您同意由第三方代表本行在香港境内或境外使用、处理及储存您的资料. 本行将与第三方订立合约,以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为您的资料保密,并遵 守、符合本地的法律及规则,以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本地 及海外的监管及司法机构可在若干情况下取用您的资料. 3.4 您同意您的资料被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区,并同意进行任何配 对程序.您可给予本行

30 日事先通知以撤回您的同意. 3.5 对於或有关本行服务、网站、材料或文件的所有版权及任何性质的其他知 识产权权利均属本行所有. 3.6 若您属个人,您确认收妥本行的资料政策通告并同意受其内容(可经不时修 订)所约束.若您是法人团体,本公司就您的账户而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相关 个人须受资料政策通告内容所约束. 3.7 您确认,就有关您的账户及/或向您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而向本行或在条款 3.2 中所指的受让人已(或将会)提供资料之相关实体或人士(下称「该人 士」),您已(或将在相关时间已)通知该人士及获得其同意本行及受让 人可根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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