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4

建筑 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含400 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

60 万元 以上(含60 万元)的住宅,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汇总材料后报县规 划委员会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验收内容应如下:

(一)房屋四至;

9 ―

(二)房屋外轮廓及立面色彩

(三)房屋层数

(四)房屋标高(+0.00)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建房用地权属证明、《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及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 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给 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补贴相关费用、免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给 予专项补贴.

(一) 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 计费等,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 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给予依法报建且所建房屋建筑符合我县村庄风貌管控 要求,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新建住房户

1 万元/户专项补贴,该 费用由镇政府统筹支付,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已经属 于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房户不再享受该项报建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报建建房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 ―

10 ― 物)均视为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 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及县各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建房实 行监督、巡查管理,并建立农村村民违规建房举报制度,设立举 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制止,并向镇规划建设 管理所或国土管理所报告,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县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及协助.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不得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 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 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如有损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 用;

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 目和标准收取.如有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职能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 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 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违规违 纪行为的党员还应给予党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11 ― 参照本办法补办或完善相关建房报建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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