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4

4 ― 特色风貌管控,建筑形式应当采用坡屋顶形式;

鼓励推广使用《海 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县规划委员 会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

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 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 格基本一致;

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以底层为主,不得 超过三层,高度控制在

12 米以内,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 平 方米,农村居民建房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建筑基底面积不宜 大于宅基地面积的 75%.农村居民利用已有宅基地或在原有旧宅 基地上进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

175 平方米,超出

175 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 1.5,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600 平方米. 第九条 临城镇主城区范围内(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居民自建 房屋,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临城 镇其他范围及其他镇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由镇人民 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临城镇主城区、镇区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 城市设计对建筑高度、立面、色彩的具体要求,建筑面积按控规 执行,可不受

400 平方米限制.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开发区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覆盖的区域内建房的农村宅基地应严 格控制不超过

400 平方米. 第十一条 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覆盖范围内的 城中村 ―

5 ― 和位于城郊结合部、公路铁路两侧、开发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周 围、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规划区附近村庄的农村居民建房,鼓励 通过整合宅基地集中兴建多联体、多层或公寓式住宅.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受理对象:

(一) 国家建设、征地搬迁、灾毁等需要建房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必须搬 迁的;

(三)人均住房面积少于

20 平方米且现有住宅不宜改建或扩 建;

(四)在新申请宅基地上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拆旧房建新 房、拆旧房后在新申请宅基地异址建新房,且符合要求的;

(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三)在 多规合一 划定的乡村建设用地外,基本农田、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 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 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 地范围内建房的;

6 ―

(六)参与私分、私占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出售、出租、赠 送住房的,将原有住宅改作其他用房后造成住房困难的;

(七)宅基地有纠纷的,不服从按村镇规划统一安排用地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县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按省政府关于建 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县供水、供电、供气等单 位不得供水、供电、供气,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配备专职规划建设 协管员,确保每个村(居)委会至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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