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4

1 ― QSF-2018-120005 临府办〔2018〕131 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 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临高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试行) 》 已经十五届县政 府第

42 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

2 ― 临高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居民建房,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 城乡协调统筹发展,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村镇规 划建设管理条例》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 号) 、 《海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16〕

165 号) 、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琼建管 〔2016〕

23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 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美丽乡村建设,负责 指导和监管农村居民建房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县国土主管部 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 作;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及农村居民建房的规 划报建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临城镇主城区范围内(开发边界内) 的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报建及验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 政府查处违法建设及违法用地行为,对权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 为进行查处;

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职责范围内的违 法建筑管控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责 ―

3 ― 任主体,负责办理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和《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备案证》 ,各镇(场)和相关部门各司 其职,共同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推进镇规划建设 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联合工作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实行联合办公,共同承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要坚持 四公开、三到场、二监督 的 原则,即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应分 别公开建房条件、申请建房户名单,公开建房规划报建审批程序, 公开建房占地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及公开审批结果;

镇规划建设 管理所应派人选址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自 觉接受全体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镇政府应明确各部门、各 村委会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 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

依法 合规,节约用地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一户一宅原则;

坚持统一风貌,凸显地方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农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须符合《临高县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 》 及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庄建设规划;

尚未完成规划 编制或编制成果未经县政府批准的, 可依据 《临高县总体规划 (空 间类 2015-2030) 》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应注重建筑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