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7

3、享受对象需按年度进行考核.年度工作考核一次不合格的,减扣一个年度的缴费;

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缴纳.

4、享受对象退休、在5年缴纳期限内离开椒江企业工作、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身故的,不再缴纳.

5、在5年缴纳期内,享受对象离开原所在企业到椒江其它企业工作的,年薪与原来相当且工作履历连续的,保留享受标准.年薪与原企业水平相较下降30%(含)以上的,不再缴纳.

6、在5年缴纳期内,享受对象离开原企业到椒江其它企业工作,中间间隔期未超过6个月的,视作连续,但需按月减扣当年的缴费额度.超过6个月(含)的视作离开椒江企业,不再缴纳.

七、归属方式 人才奖励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个人账户. 享受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报送区人力社保局,经区委人才办审批后,收回人才奖励年金(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含投资运营收益),取消个人账户:

1、享受对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严重违反职业操守或因个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2、享受对象两次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3、享受对象5年缴纳期未满离开椒江企业工作的;

4、享受对象5年缴纳期未满,离开原企业到椒江其它企业工作,中间间隔期超过6个月的. 享受对象5年缴纳期满后离开椒江、连续在椒江企业工作至退休后、退休前身故的,已缴纳的人才奖励年金(按实际在椒工作时间缴纳)归属到个人账户. 人才奖励年金未归属部分或收回部分用作其他人员(按原渠道计算)以后年度的缴费资金.

八、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享受对象或其法定继承人在2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办理领取个人账户中归属部分的人才奖励年金手续: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2、正式退休前亡故的. 享受对象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年金,最长领取时限为10年.

九、其他事项

1、享受人才奖励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享受对象同时列入市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金享受对象范围的,按《台州市企业高层次人才补充养老金实施细则(试行)》(台人才领〔2017〕14号)有关规定执行.

3、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椒江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椒江区人才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 人才立区 战略,大力推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促进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台州市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2017年度工作任务》(台人才领[2017]5号)和《台州人才新政椒江(台州市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补充意见八条》(椒区委发[2017]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人才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券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创业企业加大人才投入、集聚人才资源、提升人才创业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后补助凭证.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围绕人才创业创新活动范围,在创业企业购买人才服务等方面先行投入后,政府给予人才券限额内的财政补助. 第三条 人才券实施与台州市 500精英计划 创业人才项目资助以及绩效评估晋级奖励相结合.人才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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