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7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文件 台人社发〔2015〕14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 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精神,现就我市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要求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台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2月在台州人力社保网www.tzhrss.gov.cn上公布).

三、补贴标准及使用 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同时符合《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或《关于扩大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2〕30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地点和时间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次年的6月底前申报.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延长至2015年11月15日前申报.逾期不申请的,均视作自动放弃. 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如遇重大体制机制调整适时进行调整.当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低于一年支付能力时,稳岗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台州市 县(市、区)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三)《台州市 县(市、区)企业裁减人员名单》(附件2);

(四)企业上年度1-12月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

六、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一)受理、初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每年集中初审企业的基本条件、参保缴费、裁员减员等情况,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各经办机构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上报对应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二)复审、公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对上报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在当地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将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报当地财政局.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