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5

四、机载通信设备 申请执行该不可预期燃油政策运行的飞机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通信能力,保证飞行机组与运行控制中心之间快速可靠的建立联系,传递最新飞行安全信息(比如:NOTAMS、天气情况、拥堵情况和飞机性能数据等).航空承运人应建立多种通信手段,以减少潜在危害或减轻运行时的安全风险.执行该不可预期燃油政策的飞机必须具有卫星通信系统,实现卫星语音通信. 6.3.24数据要求 数据完整性要求:航空承运人必须制定相应程序,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保存所有可以获得的数据,确保有效数据占所有运行数据95%以上.这些数据必须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交. 运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运行历史数据质量符合航空承运人申请的燃油政策所对应的数据质量要求,详见本通告附录一. 6.3.5申请3%、4%不可预期燃油政策不得与二次放行同时使用. 6.4语音和数据通信 执行该不可预期燃油政策运行的飞机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语音和数据通信能力,保证飞行机组与运行控制中心之间建立快速可靠的联系,传递最新飞行安全信息(比如:NOTAMS、天气情况、拥堵情况和飞机性能数据等).航空承运人应建立多种通信手段,以减少潜在危害或减轻运行时的安全风险. 6.5飞行中燃油管理 航空承运人需要建立政策和程序,确保在飞行中实行燃油检查与燃油管理.机长必须随时确保机上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飞往可以安全着陆的机场的所需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油量之和.如果飞行中燃油检查的结果表明,在所需着陆机场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可能低于飞往备降机场的所需燃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之和时,机长必须评估所需着陆机场、目的地机场与航路的空中交通情况和天气趋势、导航设备开放状况等运行条件,以确保安全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最后储备燃油量. 在申请和实施优化的燃油政策时,航空承运人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确保飞行机组或者运行控制人员,进行飞行中的燃油检查和燃油管理.承运人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确保能及时掌握以下情况: (1)预计到达目的机场的实际飞行时间超过计划飞行时间15分钟;

(2)巡航高度偏离飞行计划1

200 米(4 000英尺)或以上;

(3)飞机偏离飞行计划航路超过100 海里. 6.56新航线新机型的要求 6.56.1新航线 对于新航线,当不能立即获得所需数据时,原则上航空承运人应当使用标准不可预期燃油政策直到获得足够的数据. 6.56.2航空承运人已有航线,新机型 对于航空承运人已有航线,增加新的机型执飞时,需要对新机型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需通过一段时间标准不可预期燃油政策运行积累(3个日历月且不少于50次航班)后,数据分析证明能够保持相同的安全水平,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使用该航线所申请的燃油政策. 7.培训要求 航空承运人在实施不同燃油政策之前,应根据需要修订训练大纲相应模块,对飞行员和签派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Ⅰ.公司的政策、标准和程序;

(2)Ⅱ.燃油消耗的影响;

(3)Ⅲ.3%、4%不可预期燃油政策时航路备降场的选择;

(4)Ⅳ.定期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急预案、缓解措施和数据分析方法等内容. 8.运行批准过程

一、 航空承运人使用不同的燃油政策,需要由局方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局方在给予运行批准前,需评估的内容包括:相关的运行程序、运行手册、训练模块、检查单以及不同燃油政策运行的安全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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