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5

通过一段时间(最近12个日历月且不少于100次航班)运行积累后,方可申请更低的燃油政策. 6.2 不低于5%、6%、7%、8%、9%不可预期燃油政策的要求 6.2.1运行控制能力

一、飞机性能监控 航空承运人应当建立飞机性能监控程序,建立飞机健康管理或发动机状态监控体系,建立飞机的性能档案,分析判断飞机的性能衰减趋势.应当至少每半年利用飞机性能监控系统的数据,对计算机飞行计划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正,提高飞行计划油量的精准性. 当机务部门实施了对飞机性能有影响的维护时,应及时通知运行控制中心.当飞机换发或飞机构型变化时,应当在45天内获得燃油消耗相关数据并及时修正计算机飞行计划系统数据库.

二、6.2.2燃油监控 航空承运人必须建立飞行机组、签派或者飞行监控需要的监控程序,用于监控飞机的位置、航线、高度以及该点飞机的实际燃油与飞行计划中的计划燃油的比较.在到达所设定警告条件时,应立即告警.

三、机载通信设备 申请执行该不可预期燃油政策运行的飞机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通信能力,保证飞行机组与运行控制中心之间快速可靠的建立联系,传递最新飞行安全信息(比如:NOTAMS、天气情况、拥堵情况和飞机性能数据等).航空承运人应建立多种通信手段,以减少潜在危害或减轻运行时的安全风险.执行该不可预期燃油政策的飞机需满足在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语音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 6.2.23数据要求 数据完整性要求:航空承运人必须制定相应程序,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保存所有可以获得的数据,确保有效数据占所有运行数据90%以上.这些数据必须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交. 运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运行历史数据质量符合航空承运人申请的燃油政策所对应的数据质量要求,详见本通告附录一. 6.3 3%、4%不可预期燃油政策的要求 申请3%、4%不可预期燃油政策不得与二次放行同时使用. 6.3.1 运行控制能力

一、飞机性能监控 航空承运人应当建立飞机性能监控程序,建立飞机健康管理或发动机状态监控体系,建立飞机的性能档案,分析判断飞机的性能衰减趋势.应当至少每45天利用飞机性能监控系统的数据,对计算机飞行计划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正,提高飞行计划油量精准性.同时需要机务部门对飞机飞行管理计算机中性能数据进行修正,机组在实施飞行前对性能数据进行检查. 当机务部门实施了对飞机性能有影响的维护时,应及时通知运行控制中心.当飞机换发或飞机构型变化时,应在45天内获得燃油消耗相关数据并及时修正计算机飞行计划系统数据库.

二、6.3.2燃油监控程序 航空承运人必须建立飞行机组、签派或者飞行监控需要的监控程序和记录系统,用于监控和记录飞机的位置、航线、高度以及该点飞机的实际燃油与飞行计划中的计划燃油的比较.在到达所设定警告条件时,应立即报告签派和飞行机组.监控和记录的更新周期不大于15分钟. 航空承运人应当设定专门席位专职进行燃油监控工作.该席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情报、性能相关的专业培训,运行环境变化对燃油消耗的影响等.

三、6.3.3签派放行要求 航空承运人在实施该燃油政策签派放行时,需要选择一个航路备降场,并在签派放行单上加以标识.航路备降场标准参见本通告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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