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2-12-23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报送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重点是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上年度市县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三)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即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四)当年工作计划.主要是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十九条 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报告作为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工作报告的,在测算分配专项资金时, 绩效 和 管理 两个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资金预算下达到市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支付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逐级履行项目变更申请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继续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建设;

项目资金不足时,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各市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实际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质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市抽查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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