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2-12-23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得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申报与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管理因素四类.其中: 基础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义务教育学生数、人均可用财力等,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取. 投入因素,包括生均财政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市(区)申报材料获取. 绩效因素,依据各市(区)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考核确定.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和规划编制质量、项目申报、各类数据录入审核、项目日常管理等业务工作,以及资金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每年10月底前,县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辖区中小学办学条件状况进行摸底排查,按照轻重缓急程度,结合薄弱学校改造规划,遴选确定纳入下一年度支持范围的项目学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中省资金规模情况,按照因素法测算对各区县的补助额度,下达专项资金控制数,由各市(区)组织所属区县遴选申报具体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控制数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控制数10个工作日内,将控制数分解到学校.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资金控制数时,要坚持 实用、够用、安全、节俭 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做到改一所、成一所.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中小学收到控制数后,要根据办学条件缺口情况,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造价,保证项目实施,不留资金缺口.同时,如实撰写义务教育薄弱学校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收到学校申请后,安排专人对学校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核实,做好核查记录,留档备查,并出具评审意见,拟定本县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学校申请报告一起上报市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市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对县区报送的资料进行评审,逐县出具评审意见.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要将评审意见以及县区报送的项目资料装订成册,随同本市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负责各市上报项目和资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正式下达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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