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8-28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保留

10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

11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保留

12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监理企业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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