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17

2、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上调票面利率的公 告2016 年2月1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 年2月1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 年2月22 日、2016 年2月23 日、

2016 年2月24 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6 年2月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6 年3月21 日

1、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2、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 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

12 芜湖港 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 (2016 年3月21 日) , 以100 元/张的价格 (净价) 卖出

12 芜湖港 债券. 请

12 芜湖港 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 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 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即

12 芜湖港 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7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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