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16

满两 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扶持资金须扣除已享受过 ―

7 ― 的扶持金额. 第十九条 区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 等, 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 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总部办备 案.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 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

10 年,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违反承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 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 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享受购房补助的研发办公 和生产场地,在购房

10 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 定的, 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 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事前需向总部 办申请,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不予资助:近三年内,存在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近三年内,其法定 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 罚或正处于行政处罚程序或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生产经营过程 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

逾期 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

8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 不予认定及扶持,已取得总部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将其失 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视情节严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 追偿资金等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 政策可同时享受.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龙华区其他 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 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四条 区总部办应会同区相关部门开展总部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工作,检查总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提 出区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 、 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 (含分支机构) 及其控股 50% (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 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

12 月31 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 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 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 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 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申报企业. ―

9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 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11 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原 《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试行) 》 及 《龙 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自本办法实施 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原政策享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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