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16 |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每年 4―6 月总部办按程序组织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审核发放 工作,资金扶持流程为: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 ―提出拟资助方案―审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 付.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
(一)
(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的,按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总额的 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分两年给予扶持, 每年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科技创新专项 ―
5 ― 资金、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等政策一次性资助、奖励的,在申请 本条扶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
(三)
(四)
(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 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 在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30%,上一年度形 成区地方财力不足
800 万元的,按800 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可享受第八条扶持的总部企业从认定之后的第三年起连续 三年按前款享受扶持. 第十条 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八条 及第九条第二款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第一款扶持. 第十一条 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 对其按市场价 格租用的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 (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 用房) ,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 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 过500 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 持. 第十二条 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 (不 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按购买面 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如已享受过第十 一条支持的, 在申请本条支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支持金额. 第十三条 按第六条第
(一)
(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 ―
6 ― 诺期满兑现承诺的,才可享受本办法相应的支持措施;
承诺期满 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但可按第六条第
(三) 款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大企业便利直 通车服务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等服务. 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 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 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优先保 障;
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区人才认定范围,可 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的科技创新类项目及技术创新人才,可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区科技创新产业政策资助.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总部企业名录库,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 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 新区总部企业名录. 企业实行 关闭、停办、合并、转产 等无法经营,或经复 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 刑事处罚的,经总部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