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16

1 ― 深龙华府规〔2018〕2 号 各街道办,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8 年10 月24 日―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 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及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等 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认定的,符合 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龙华区且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 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主要从事现代服 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 第三条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 导小组 )是区政府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领导小 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 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领 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总部办 )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 责总部企业认定、资金支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资金支持、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扶 持.

第二章 认定流程与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集中分批的原则, 总部办于每年 ―

3 ― 3―10 月受理申报,分批认定. 认定流程为: 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领导 小组审定―公示―公告―授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 于1亿元人民币;

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 于10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 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 于10 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承诺在申 请认定次年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 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 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人民币 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

或上年度纳入区统计 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 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

或上年度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 (或 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600 万元人民币.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

4 ― 交易所主板、 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 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 (纽 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 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 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 总部企业.

(六) 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 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 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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