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1

如被害人无 第45/2013 号案 第13 页 能力,则由其代理人行使);

-非经其告诉或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之人;

-任何人,只要属刑事程序不取决於告诉及自诉之犯罪,且无 人可依陨细飨钪娑ǔ晌ㄖ(在此没有必要对这一概念展开 讨论). 如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即如属准公罪的情况,则为使 检察院能促进诉讼程序,具有正当性提出告诉之人将事实告知检察 院系属必需(第38 条第

1 款). 如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即如属私罪,则具有正当性提 出自诉之人提出告诉、成为辅助人及提出自诉系属必需(第39 条第

1 款). 而在有被害人的公罪中-如本案的情况-,只有被害人才能成 为辅助人. 《刑事诉讼法典》中的被害人采纳了狭义的概念,指的是具有 法律藉着订定罪状特别拟保护之利益之人(第57 条第

1 款a项),这个 第45/2013 号案 第14 页 被害人的概念早在之前的法律,即1945 年10 月13 日第

35007 号法 令的第

4 条当中便已经如此规定

1 第58 条第

2 款规定了辅助人所拥有的特别权力,包括: . a) 参与侦查或预审,并提供证吧氩扇∈游匦柚胧;

b) 提出独立於检察院控诉之控诉;

如属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 程序之情况,则即使检察院不提出控诉,辅助人亦得独立提出控诉;

c) 对影响其本人之裁判提起上诉,即使检察院无提起上诉.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辅助人的参与完全从属於检察院,他可以 提供证员阋蟛扇”匾拇胧,但不能查阅卷宗,因为案件处 於司法保密状态(第76 条). 在侦查中,辅助人尤其可以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 申请搜索住所或其他地方以及扣押包括信函在内的物品(第250 条第

2 款),申请对证人作出供未来备忘用的声明并在现场其作供,而1M. CAVALEIRO DE FERREIRA 著: 《Curso de Processo Penal》 ,第一卷,里斯本,1955 年, 第130 页,以及 JORGE DE FIGUEIREDO DIAS 著: 《Direito Processual Penal》 ,科英布拉出 版社,第一卷,1974 年,第505 页及后续各页. 第45/2013 号案 第15 页 且可以要求法官提出问题(第253 条). 在公罪和准公罪中,辅助人可以独立於检察院之控诉,以检察 院控诉之事实或该等事实之某部分提出控诉,又或以其他对检察院 控诉之事实不构成实质变更之事实提出控诉(第58 条第

2 款及第

266 条). 在私罪中,即便检察院不提出控诉,辅助人也可以独立为之(第58 条第

2 款及第

267 条). 辅助人可以申请展开预审,不论检察院提起控诉(在这种情况下 辅助人可以就检察院未控诉、且对检察院所作之控诉构成实质变更 的事实申请展开预审)还是将案件归档(第269 及第

270 条),并介入 其中,参与预审辩论(第284 条). 现在让我们来看辅助人在上诉方面有哪些权力. 如前文所述,法律规定辅助人有权对影响其本人之裁判提起上 诉,即使检察院并未提起上诉. 标题为 提起上诉之正当性及利益 的第

391 条在其第

1 款b第45/2013 号案 第16 页 项规定,辅助人有就对其不利之裁判提起上诉的正当性,并在第

2 款中补充说明,凡无上诉利益之人,均不得提起上诉. 至於应该如何理解 影响其本人之裁判 和 对其不利之裁 判 ,学术界历来都存在一些争议,尤其在有关辅助人是否有针对 量刑提起上诉的正当性及利益的问题上. 在上诉方面,基本没有争议的是,辅助人可以针对宣告被告无 罪的裁判提出上诉,其原因在於,既然辅助人已经就某罪行使了告 诉权或控诉权,那麽宣告被告无罪的裁判便对其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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