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1
第45/2013 号案 第1页第45/2013 号案件 刑事诉讼程序上诉 上诉人:丁 被上诉人:乙 主题: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辅助人.

提起上诉的正当性及利益. 《刑事诉讼 法典》第392 条第

2 款a项裁判日期:2013 年9月18 日 法官:利马(裁判书制作法官)、宋敏莉和岑浩辉 摘要: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 辅助人不能针对刑罚的选择和量刑提出上诉 , 除非能够显示在具体个案中他有提出相关质疑的切身利益.

二、根缎淌滤咚戏ǖ洹返392 条第

2 款a项的规定,某位被告针 对辅助人不具备就其量刑提出上诉的正当性及利益的问题提出的上诉惠 第45/2013 号案 第2页及其他被判刑的被告. 裁判书制作法官 利马第45/2013 号案 第1页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合议庭裁判

一、概述 初级法院合议庭透过

2012 年11 月23 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 甲) 第一被告甲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 -一项《刑法典》第138 条b项、第140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配 合第

129 条第

2 款c项所规定和处罚的加重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被害人为乙),判处 2(贰)年9(玖)个月徒刑;

以及 -一项《刑法典》第137 条第

1 款、第140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 配合第

129 条第

2 款c项所规定和处罚的加重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被害人为丙),判处 7(柒)个月徒刑. 两罪并罚,判处第一被告甲一项 3(叁)年徒刑的单一刑罚. 第45/2013 号案 第2页乙) 第二被告丁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 -一项《刑法典》第138 条b项、第140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配 合第

129 条第

2 款c项所规定和处罚的加重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被害人为乙),判处 3(叁)年3(叁)个月徒刑;

以及 -一项《刑法典》第137 条第

1 款、第140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 配合第

129 条第

2 款c项所规定和处罚的加重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被害人为丙),判处 9(玖)个月徒刑. 两罪并罚,判处第二被告丁一项 3(叁)年6(陆)个月徒刑的单一刑 罚. 在由辅助人乙以及第一和第二被告所提起的上诉中,中级法院 透过

2012 年10 月18 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辅助人的上诉理由成立, 而两名被告的上诉则被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了有关 《刑法典》 第137 条第

1 款、第140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配合第

129 条第

2 款c项所规定和处罚的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但更改了《刑法典》第138 条b项、第140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配合第

129 条第

2 款c项所规定及 处罚的犯罪的量刑,改判: 第45/2013 号案 第3页甲) 第一被告甲 4(肆)年徒刑,两罪并罚,判处一项 4(肆)年3(叁) 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

乙) 第二被告丁 4(肆)年3(叁)个月徒刑,两罪并罚,判处一项 4(肆)年6(陆)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 第二被告丁仍不服,向本终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了以下有 用之结论: -本上诉案之标的为现上诉人被原审法庭判处触犯一项《刑法 典》第138 条b项、第140 条第

1 款及第

2 款配合第

129 条第

2 款c项所规定及处罚之加重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被害人为乙),判处

3 年3个月徒刑,及后被中级法院合议庭改判

4 年3个月的徒刑之决 定. -针对本案辅助人乙就刑事量刑部分提出上诉,检察院司法官 认为检察院并没提出上诉,辅助人因为没有提出控诉,亦没有赞同 检察院提出的控诉,而只限於提出民事请求,故此没有正当性或诉 之利益提出上诉. 第45/2013 号案 第4页-辅助人针对就对其不利之裁判具有提起上诉的正当性,尚须 透过每一个案具体分析方能得出合理的结论,而并非如被上诉的中 级法院合议庭裁判单单以过往曾审理不少类似的由刑事诉讼辅助人 提出的加刑上诉请求而得出辅助人具有提起上诉的正当性来针对被 告改判更重的刑罚,该判决应基於辅助人欠缺具有提起上诉的正当 性或上诉利益而被视为无效. 在对上诉理由陈述所作的回应中,助理检察长认为应裁定上诉 理由成立. 而在其意见书中,助理检察长维持在对上诉理由陈述所作的回 应中已采取的立场.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