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1

乙眼球挫伤 及眼周皮肤裂伤. 依ㄒ街,丙之上述伤患特徵符合由钝物或其类似物所 致,康复时间需七日,且首二日丧失工作能力.该等伤势已对其身 体完整性构成了普通伤害(参见载於侦查卷宗第

37 页之临床法医学 意见书). 另依ㄒ届

2011 年10 月11 日所作之鉴定,证实乙当时仍在 接受住院治疗,康复时间待定,其上述伤患特徵符合由钝物或其类 似物所致,即使康复后其右眼视力将会下降,使其工作能力及运用 身体之可能性严重受影响,因而已对其身体完整性构成了严重伤害 (参见载於侦查卷宗第

77 页之临床法医学意见书). 第45/2013 号案 第9页2011 年10 月13 日,被告甲、被告戊被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员 查获.经两名被告之同意后,侦查员在被告戊身上搜出并扣押了一 部 APPLE 牌流动电话,以及在被告甲身上搜出并扣押了一部 APPLE 牌流动电话和一部 HTC 牌流动电话.

2011 年10 月20 日,被告丁在律师陪同下到司法警察局自首, 承认自己曾参与上述打斗. 被告甲及被告丁基於共同意愿和约定,受微不足道之动机所驱 使,由被告丁联同第一被告所召集的多名人士对乙、丙进行暴力攻 击,共同直接造成两人身体完整性受到实际伤害,其中乙伤势严重. 第一及第二被告是在自愿、自由及有意识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上 述行为,并清楚知道其行为违法,会受法律制裁. - 除了证实控诉书所载之有关事实外,还证实了卷宗第

609 至第

620 页之民事赔偿请求所载之下列重要事实: 出院后,民事声请人仍需定期覆诊,尤其是专科眼科诊治,共第45/2013 号案 第10 页 支付诊金费用澳门币 460.00 元. 民事声请人需要多次往返澳门与广东两地,需要支付交通、住 宿及眼整形医疗费,合共人民币 19,507.50 元,折合澳门币 24,731.60 元. 民事声请人因不能工作而丧失了

3 个月

8 日的工资,即自

2011 年10 月5日至

2012 年1月16 日,亦即合共澳门币 52,266.67 元. 根碜诘

664 页之医疗报告显示民事声请人长期部分无能力 减值系数为 0.25 至0.30.现已完全康复. 另外还证实如下事实: 第一被告是公关经理,每月收入约为澳门币 20,000 元至 22,000 元. 具有中学二年级学历程度,须供养父母及

1 名女儿. 第二被告是治安警察局警员,每月收入约为澳门币 17,160 元. 具有高中学历程度,须供养父母. 第45/2013 号案 第11 页 第三被告处於失业状态. 具有高中学历程度,须供养

1 名儿子. 根淌录吐贾っ,三名被告都是初犯. 未被证明的事实: 控诉书: 载於控诉书其余与已证事实不符之重要事实,包括: 所有指控被告戊有关犯罪罪状之主观及客观要件. 民事赔偿请求: 没有须指出.

三、法律 1. 要解决的问题 第45/2013 号案 第12 页 本案中要解决的问题是,辅助人是否可以以不同意量刑为理由, 针对刑事有罪判决提起上诉. 2.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辅助人 检察院有权限实行刑事诉讼(《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6 条第

1 款 和第

2 款第

3 项);

在这中,法律清楚说明检察院有特别权限接 收检举及告诉,以及就是否继续处理检举及告诉作出审查;

领导侦 查;

提出控诉,并在预审及审判中确实支持该控诉;

提起上诉,即 使专为辩方之利益以及促进刑罚及保安处分之执行( 《刑事诉讼法典》 第42 条第

2 款,以下所有未指明出处的条文均指该法典). 刑事诉讼法允许某些人在诉讼程序中成为辅助人,他属於私人 的控诉方,以检察院之协助人的身份参与诉讼,须从属於检察院之 活动,但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除外(第58 条). 有三种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成为辅助人(第57 条): -被害人(若被害人死亡,该权利由其继承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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