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1

二、事实 下两级法院予以认定和不予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1 年10 月4日凌晨,被告丁、被告甲、被告戊与首名被告的 朋友己、庚、辛、壬、癸、甲甲等人在本澳皇朝区的『卡拉 OK(1)』 第45/2013 号案 第5页内消遣及饮酒.被告丁与被告戊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戊与被告甲 则为朋友关系. 至凌晨

3 时许,被告戊与被告甲先行离开『卡拉 OK(1)』,转往 皇朝区的『卡拉 OK(2)』继续消遗及饮酒.当时,被告戊与被告甲坐 於该卡拉 OK 近门口的 XX 台,而洗手间附近的 XX 号台则坐了被害 人乙、被害人丙及两人的同事甲乙、甲丙. 应被告戊之要求,被告丁随后亦到达『卡拉 OK(2)』. 在『卡拉 OK(2)』消遣期间,被告戊因其所〉母枨槐缓θ 丙删除而感到不忿,於是向被告丁及被告甲抱怨,并示意两人为其 出头. 被告甲随即走到被害人丙面前说: 你串亲我个 friend .被 害人丙乃中国北方人士,故以不纯正之粤语回答说: 无,我吾 识你,你系味认错人呀? . 被告甲於是示意被告戊前来,之后指着被害人丙,并问被告戊: 系味诖 ,被害人丙再以不纯正之粤语回答说: 我吾识你 第45/2013 号案 第6页地,你地系味认错人呀? . 被告甲要求被害人丙道歉,被告戊虽表示 是误会 ,但仍从 其原所坐的 XX 号台拿取了一支威士忌酒,之后再折返 XX 号台,并 从该台上取过两只大杯将酒斟满,向被害人丙说: 饮,就 算啦! ,强迫该被害人将酒喝下, 而被告甲则致电他人前来殴打被 害人丙等人. 此时,被告甲突然推开被告戊手中的酒杯,向被告戊说: 算 乜S,我已经叫 、 吾使饮?啦,D 人落紧来,打 . 之后,被告甲拨打流动电话,并向通话人表示 快D . 再约一分钟后,约八至十名身份不明男子一同冲进 『卡拉 OK(2)』 , 并与在内守候的被告丁一同围住被害人乙、被害人丙等人. 除被告丁外,上述身份不明男子均由被告甲透过电话召来. 其中一名身份不明男子首先挥拳攻击甲乙的头部,致甲乙所配 戴的眼镜飞脱在地. 第45/2013 号案 第7页被害人丙见状立即站起,并大叫 咩事,咩事,做咩打人 , 此时被告丁与上述身份不明男子一起上前使用玻璃酒瓶砸击被害人 丙的头部,致该被害人的头部流血,酒瓶亦因而破碎. 之后,被告丁上前用脚踢被害人丙,致丙往后跌倒.该被告随 即再高举旁边的一张椅子,打算利用该椅子继续攻击丙. 被害人乙见状随即上前阻止,用手捉住被告丁,但其举动引起 上述身份不明男子的不满,该男子大叫 你系未帮拖 后,随即利 用已碎掉一半的玻璃酒瓶砸击及刺向乙的头部及左边面部,而被告 丁亦利用已碎掉一半的玻璃酒瓶加入攻击乙的头部及面部,由於是 次袭击,致乙的头部、面部及左眼受伤,血流满面. 与此同时,其余身份不明男子联手一起用拳脚围殴被害人丙. 在以上被害人被围殴的过程中,被告甲、被告戊一直在旁观看, 未予拦阻. 殴打的过程为时约数分钟,直至一名女子大叫: 出事啦!散啦! ,上述身份不明男子及三名被告才先后离开『卡拉 OK(2)』. 第45/2013 号案 第8页被告等人的暴力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丙及乙受伤,两人随后被 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者需於当日起在该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期 间曾接受右眼球伤口探查+眼内容物剜出术. 经医院诊断后证实:丙头面部开放性外伤,其头面部检见四处 裂伤,分布於左额顶头皮(6 cm)、左顶区头皮(4 cm)、左上睑(1.5 cm) 及鼻梁左侧(1 cm),左上臂及左前臂检见软组织挫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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