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4

3 本房屋系供住宅使用.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变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户规约,不得违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响 公共安全.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将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 人使用,或将租赁权转让於他人. 前项出租人同意转租者,承租人应提示出租人同意转租之证明文件.

九、修缮及改装 房屋或附属设备损坏而有修缮之必要时,应由出租人负责修缮.但租赁双方另有 约定、习惯或可归责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项由出租人负责修缮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当期限内修缮时,承租人 得自行修缮并请求出租人偿还其费用或於第四点约定之租金中扣除. 房屋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承租人应经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关法令自行装设,但 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之结构安全. 前项情形承租人返还房屋时,应负责回复原状现况返还其他 .

十、承租人之责任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违反此项义务,致房屋毁损或灭失 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约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质使用、收益,致房屋 有毁损或灭失者,不在此限. 十

一、房屋部分灭失 租赁关系存续中,因不可归责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灭失者,承租人 得按灭失之部分,请求减少租金. 十

二、提前终止租约 本契约於期限届满前,租赁双方得不得终止租约. 依约定得终止租约者,租赁之一方应於一个月前 个月前通知他方.一方 未为先期通知而迳行终止租约者,应赔偿他方 个月(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租 金额之违约金. 前项承租人应赔偿之违约金得由第五点之担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届满前,依第二项终止租约者,出租人已预收之租金应返还予承租人. 十

三、房屋之返还 租期届满或租赁契约终止时,承租人应即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并迁出户籍或其他 登记. 前项房屋之返还,应由租赁双方共同完成屋况及设备之点交手续.租赁之一方 未会同点交,经他方定相当期限催告仍不会同者,视为完成点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项约定返还房屋时,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请求未返还房屋期间之 相当月租金额外,并得请求相当月租金额一倍(未足一个月者,以日租金折算) 之违约金至返还为止. 前项金额及承租人未缴清之相关费用,出租人得由第五点之担保金(押金)中扣 抵. 十

四、房屋所有权之让与 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后,承租人占有中,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本契约对於 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前项情形,出租人应移交担保金(押金)及已预收之租金与受让人,并以书面 通知承租人. 本契约如未经公证,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适用前二项之约定. 十

五、出租人终止租约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终止租约: ce8e1087-fbf5-4773-a73a-e47f278f5c0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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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付租金之总额达二个月之金额,并经出租人定相当期限催告,承租人仍 不为支付.

(二)违反第八点规定而为使用.

(三)违反第九点第三项规定而为使用.

(四)积欠管理费或其他应负担之费用达相当二个月之租金额,经出租人定相当 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为支付. 十

六、承租人终止租约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终止租约:

(一)房屋损害而有修缮之必要时,其应由出租人负责修缮者,经承租人定相当 期限催告,仍未修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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