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3-21

3 - 2.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 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 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 适时调 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 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新聘人员工资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 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 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 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 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 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标 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 毕业生) 、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标 准.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 元,获得博士学 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845 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 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

11 级和

14 级 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 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

1 至2级.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4-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 自 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博士后人员按国家政策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增资

(一)离休人员

2006 年7月1日前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自

2006 年7月1日起增 加退休费: 1.管理人员:正厅

1220 元/月、副厅

940 元/月、正处

670 元/月、 副处

490 元/月、科级及以下

350 元/月. 2.专业技术人员:正高

990 元/月、副高

540 元/月、中职及以下

350 元/月.

(二)退休人员

2006 年7月1日前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自

2006 年7月1日起增 加退休费: 1.管理人员:厅级

750 元/月、处级

450 元/月、科级

275 元/月、 科员以下

180 元/月. 2.专业技术人员:正高

700 元/月、副高

400 元/月、中职

275 元/ 月、助职以下

180 元. 3.工人:技师

275 元/月、高级工以下及普工

180 元/月. 4.全薪退休老专家正高级

920 元/月、副高级

510 元/月;

全薪退休 老工人

330 元/月.

六、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1.基本离退休费计发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 基本离退休费计发比例: 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 90%、 满30 年的 85%、 满20 年的 80%、满10 年的 70%. 3.除国发[1978]104 号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及独生子女、教-5-龄等条件外,其余均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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