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02-20

及(b) 他并无在香港经营任何涉及指明交易(通 过指明人士进行或由指明人士安排进行)及 附带交易以外交易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豁免范围 23. 合资格获得豁免的人士无须就得自指明交易的利润缴纳利得税.豁 免亦涵盖得自附带交易的利润,条 件是附带交易的营业收入不超过来自指明交易及附带交易的总营业收入的5%. 如果超过的话,附带交易的所有营业收入均须缴纳利得税.然而,来自指明交易的利润仍然获得全额豁免.指明交易 24. 《 税务条例》为指明交易订下广义,包括离岸基金在香港进行的各类典型的交易.《税务条例》附表16 载有六类指定交易:(a) 证券的交易;

(b) 期货合约的交易;

(c) 外汇交易合约的交易;

(d) 并非以放债业务的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

(e) 外币的交易;

及(f) 在交易所买卖的商品的交易.7附录 C 列明本局对于某些交易是否属于指明交易的看法.25. 税务局局长获赋权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修订附表16,以配合在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的转变(第 20AC(7)条). 证券的交易 26. 「 证券」的定义为:(a) 任何团体(不 论是否属法团)或 政府或市政府当局的或由它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

(b) 在(a)段所述各项目中的或关乎该等项目的权利、期权或权益(不 论以单位或其它方式描述);

(c) (a)段所述各项目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 期证明书、收 据 ,或 认购或购买该等项目的权证;

(d) 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

及(e) 通常称为证券的权益、权 利或财产,不 论属文书或其它形式,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

32 章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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