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02-20

798 一案的判词,香港上诉法庭已界定「通常居于」一词如下-『「通常居于」一词指该人士除临时或偶然长时间 或短时间离开外,必定惯常地及通常地居留于此地』(引用 Levene v. IRC [1928] AC 217). 『某人士为其居留地点的居民....他何时方为 通常居于该地?本席认为是其以通常方式在当地居留的时候.该副词的涵义必定如此.因此,该词 所考虑的是就日常生活而言的居留, 即是某一人士 在其生活及进行日常生活的地方居留的情况, 这些 情况可导致以下结论: 他就其日常生活的所有目的 而言作为当地社区的普通成员居于当地.』(引用 R v. Barnet London Borough Council, ex parte Nilish Shah [1982]

1 QB 688).」 11. 于决定某人士在香港逗留的天数时,不足一天亦当作一天计算.此 惯例在应用薪俸税项下的60 天规则(第 8(1B)条)、在决定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资格及就税务条约决定居所时一贯被采纳.非个人实体 12. 非个人实体包括法团、合伙及信托产业受托人.它们须接受相同的法律测试来决定是否属居港者.就一个课税年度而言,如 果某法团、合 伙或信托产业受托人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在该课税年度是在香港进行的,它便被视为居港者.4中央管理及控制 13. 「 中央管理及控制」测试是一个确立已久的普通法法则.多个司法管辖区,如 新加坡、英 国及澳洲在决定一家公司及其它非个人实体的居留地时,均采纳这项法则.此法则是由Lord Loreburn 于De Beers Consolidated Mines, Limited v. Howe 案件中(5 TC 198, 第213 页 )阐 明的:「...就 所得税而言,一家公司居于其进行真实业务的地方...本席视此为真确的法则;

而真实业务是于中央管理及控制确实奉行的地方进行.」14. 中央管理及控制指一家公司的业务的最高控制权.进行中央管理及控制并不一定需要任何积极的参与.虽然进行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不一定是主要业务营运的地点,然 而 ,两 地往往相同.此 外 ,一 家公司的登记或注册成立地点本身不能决定公司进行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故 此 ,它 对该公司的居留地亦不具决定性(Todd v. Egyptian Delta Land and Investment Co. Ltd.,

14 TC 119). 15. 进行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纯属事实问题.每一个案必须按其本身事实决定.某个案的决定性因素于另一案件可能无关宏旨.一 般而言,如 果一家公司的中央管理及控制是由董事于董事会会议上进行,其 相关居留地即为该等会议所举行的地点.在 许多个案中,董 事会会议是于其业务运作的国家举行,故 中央管理及控制显然位于该国家.在 其它个案中,董 事可于某一司法管辖区进行中央管理及控制,而公司实际营运则于其它地方进行.一般而言,个别董事的居留地对判定公司的中央管理及控制所在地没有直接关系(惟 须注意以下第16 段的解释). 因此,在一家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内,即 使有过半数董事的居留地是在香港,亦 不会就此单一事实判定其中央管理及控制所在地为香港,亦因此不会对其申请豁免缴付利得税构成负面影响.16. 董事会会议的地点亦不一定具决定性.只有当其构成进行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媒介时,始 为重要.如 果一家公司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实际上由某个个人(如 董事会主席或董事总经理)进 行,则相关地点即为该控制人士行使其权力的地点.由于中央管理及控制是一个事实及现实问题,因此局方按案例法法则作结论时,只会接纳具真正商业理由的因素.517. 许多于香港运作的海外基金的资产组合,是由获得授与全权的香港基金经理来管理.在 此情况下,有 人会忧虑该等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可能会被视为于香港进行,基金从而被视为居港者而不符合豁免税务的资格.本 局认为,于 决定一项基金的居留地时,代 该基金管理资产组合的人士的居留地,并 非决定性因素.如 果一项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并非在香港进行,尽 管其资产组合是由香港基金经理全权管理,该基金仍符合豁免的资格.18. 附录B列明本局对用以持有及管理投资组合的各式投资工具居留地的看法.19. 成立离岸基金的一项惯常做法是注册成立一家海外公司,委 任两名香港基金经理作为该公司仅有的董事,并 授权他们全权买卖香港证券.本 局认为,在 此情况下,该「 基于香港的基金」的 董事及主要职员于香港对基金进行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实 与一般居港者公司无异.这 种「 基于香港的基金」并 非豁免的拟定受益人,因而无权申请豁免.20. 本局重申,就豁免目的而采用的「中央管理及控制」测试,不 会向「 基于香港的基金」施 加新的税务责任.在 实施豁免前,「 基于香港的基金」须 就其得自香港的营业利润缴税,而 离岸利润或资本性收益则无须缴税.「 中央管理及控制」测 试将不会改变此状况.即 使「 中央管理及控制」测 试决定某「 基于香港的基金」为 居港者,因 而不符合豁免的资格,该 基金仅须继续为其所赚的香港营业利润(而 非离岸利润或资本性收益)课 税 .豁 免条文仅豁免某些原应课税的利润.它 并非新的征税条文,亦 不影响现有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年内改变居民身分 21. 基金或其它实体可于一个课税年度内变更其居民身分,即由非居港者变为居港者,反之亦然.虽然此类情况应该罕见,有关基金的居留地将以课税年度为基准,并根据该基金分别作为居港者或非居港者的期间来决定.至于在某课税年度新成立的基金,其居留地将会根据其成立日期起至课税年度末止的期间来决定.6豁免条文豁免准则 22. 豁免条文载于新增的第20AC 条.一般而言,某人士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方能获得豁免的资格:(a) 他是非居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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