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0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税务局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第43 号(修订本) 利得税 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 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

它载有税务局对本指引公布时有关税例的释义及执行.引 用本指引不会影响纳税人反对评税及向税务局局长、税 务上诉委员会及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本指引取代2006 年9月发出的指引.税务局局长朱鑫源2010 年2月税务局

网址:www.ird.gov.hk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3 号 (修 订本)目录段数引言1背景制定2006 年条例前4制定2006 年条例后6居港者/非居港者8个人9非个人实体12 中央管理及控制13 年内改变居民身分21 豁免条文豁免准则22 豁免范围23 指明交易24 证券的交易26 期货合约的交易29 外汇交易合约的交易32 并非以放债业务的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33 外币的交易34 在交易所买卖的商品的交易35 附带交易36 指明人士39 指明交易的亏损41 生效日期42 推定条文一般45 直接实益权益47 间接实益权益50 对信托产业的控制53 相联者54 按实益权益引用推定条文的例子57 确定推定利润款额58 不设推定亏损条文61 推定条文不适用于某些情况63 报税规定67 生效日期70 避税71 附录A-E ii 引言香港是亚太区内的一个主要国际金融中心.金 融服务业于香港的经济担当一个重要的角色,并占本地生产总值一个很大的比重.香 港极需维持并增强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香 港基金管理业所管理的资产,大部分源自海外投资者1.香港在吸引外国投资时面对其它国际金融中心的激烈竞争.就离岸基金的税务而言,包 括纽约、伦 敦和新加坡在内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均豁免离岸基金缴税.为 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 提升香港相对其它中心的竞争力,政 府在2003-04 年度的财政预算案建议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就 本指引而言,离 岸基金指非居港实体,不 论其为个人、法 团 、合 伙或信托产业受托人.上 述建议将有助吸引新离岸基金来港,并鼓励现有的离岸基金继续在港投资.促 使离岸基金长期投资于香港市场,不 单有助挽留国际专业人材、推 广新产品,更 可进一步发展本地的基金管理业务.有 关建议亦可惠及经纪、会计师、银行家和律师等下游服务界别.2. 在2006 年3月,立 法会通过《

2006 年收入(豁 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条 例》(「

2006 年条例」)以 实施上述建议.2006 年条例就《税务条例》加入以下概述的新条文及附表:(a) 第20AB 条载有解释第20AC 至20AE 条和附表15 的条文,其 中包括确定个人、法 团 、合 伙及信托产业受托人的居港者地位以及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直接或间接实益权益的程度.(b) 第20AC 条规定豁免将追溯适用于1996-97 起的课税年度,以及可以获得豁免的各种情况(豁 免条文). (c) 第20AD 条规定离岸基金因进行豁免交易而招致的亏损不能用以抵销其日后的应评税利润.(d) 第20AE 条规定应将免税离岸基金的应评税利润视为居港者的应评税利润的各种情况(推 定条文).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进行的

2004 年基金管理活动调查, 源自海外投资者的基金占 香港基金管理业务的 62.7%(金额为 22,690 亿元).

1 (e) 第70AB 条载有因追溯应用豁免条文而需要更改评税的条文.(f)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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