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7-02-14

(四)改制中出资房产及土地的属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改制时出资房产及土地属性如下: 序号 资产名称 清查数量(平方米) 土地性质及权属

1 办公楼

491 租用如皋市如城镇宏坝村 的土地使用权

2 房屋 36.8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7 3 房屋

180 4 装配车间

844 5 金工车间

844 6 配电间 59.85

7 食堂

520 租用如皋市柴湾镇人民政 府的土地使用权

8 简易房屋 539.25

9 电工房

80 10 办公用房

528 11 厂房 4,51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上述房产均系锻压设备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 买或自建取得,系锻压设备厂的合法资产.

(五)已拆迁房屋

2010 年9月9日,如皋市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与锻压有限签署《如皋市 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确定锻压有限位于如皋市如城镇宏坝村的合法建筑面积 3,172.72 平方米,包括上述

491 平方米的办公楼(序号 1) 、36.8 平方米的房屋 (序号 2) 、180 平方米的房屋(序号 3) 、844 平方米的装配车间(序号 4) 、844 平方米的金工车间(序号 5) 、59.85 平方米的配电间(序号 6) ,房屋建安成新 补偿费

240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 锻压有限于

2010 年11 月取得拆迁款, 上述房屋于

2010 年12 月拆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491 平方米的办公楼(序号 1) 、 36.8 平方米的房屋(序号 2) 、180 平方米的房屋(序号 3) 、844 平方米的装配 车间(序号 4) 、844 平方米的金工车间(序号 5) 、59.85 平方米的配电间(序号 6)上在拆迁前处于闲置状态. 根据如皋市如城镇人民政府

2011 年5月20 日出具的证明, 锻压有限在拆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8 时合法拥有上述

491 平方米的办公楼(序号 1) 、36.8 平方米的房屋(序号 2) 、

180 平方米的房屋(序号 3) 、844 平方米的装配车间(序号 4) 、844 平方米的金 工车间(序号 5) 、59.85 平方米的配电间(序号 6)的所有权,锻压有限为上述 房产的拆迁款权利人;

在拆迁过程中,无人对该房产权属提出异议,亦无人对上 述拆迁款提出分配要求,上述拆迁款为锻压有限的合法财产;

上述房产拆迁补偿 事宜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锻压有限合法拥有上述拆迁款.

(六)未拆迁房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锻压设备厂改制为锻压有限 时未拆迁的房屋如下: 原序号原资产名称 原面积 (平方 米) 改扩建情况 位置

7 食堂

520 未扩建 如皋市柴湾镇 镇南村

10 办公用房528 未扩建

8 简易房屋539.25 未扩建

11 厂房 4,512 改扩建

9 电工房

8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02 年至

2003 年间对

80 平方米的电工房及 4,512 平方米的厂房进行了改扩建,建成了面积为 14,824.19 平方米的新厂房.

2003 年10 月,锻压有限取得了上述改扩建后的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原 编号为:皋国用(2003)第1772 号;

目前的编号为皋国用(2010)第82101012 号) .

2003 年11 月,在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锻压有限就上述改扩建后的房产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9 取得编号为皋房权证字第

43337 号房产证.

2010 年12 月,编号为皋房权证字第

43337 号房产证变更为编号为皋房权证 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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