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6-11-1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2018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

1 声明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南京证券 )接受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新能泰山 、 公司 、 上市公司 ) 的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 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持续督导意见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 行为及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 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 材料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提供, 交易各方均已出具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义务.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新能泰山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 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所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新能泰山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 文.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释义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持续督导意见、本持 续督导总结报告 指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 督导总结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南京证券 指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新能泰山 指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华能 指 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能交 指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世纪城集团 指 广东世纪城集团有限公司 宁华物产 指 南京宁华物产有限公司 宁华世纪 指 南京宁华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华能集团 指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燕江路

201 号房产 指 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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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楼内的

159 套办公房屋所有权及对应 的土地使用权 交易对方 指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华能南方 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世纪城集团有限公 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购买资 产指南京宁华物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南京宁华世 纪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南京市燕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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