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6-10-09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 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 (2019 年3月29 日修订)

一、治理层(参见本准则第十二条) 1.

治理结构因被审计单位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异,反映 了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所有权特征等方面 的影响.例如: (1)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设有监事会(其全部或主 要成员不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与董事会在法律上是分离的(即 双层 结构) .在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和执行职责是 单一或一元化的董事会(即 单层 结构)的法定责任. (2)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职位是被审计单位法律结构 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公司董事.在其他一些被审计单位,如某些 政府性质的实体,则由被审计单位外部的机构承担治理职责. (3)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的部分或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 单位.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治理层与管理层由不同的人员组成. (4)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负责批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 在其他一些情况下,管理层负有这一责任. 2.在大多数被审计单位,治理职责是治理机构的集体责任,如 董事会、监督委员会、合伙人、业主、管理委员会、治理委员会、受 托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但是,在某些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由一个 人承担治理职责,如在没有其他业主情况下的业主兼经理,或单独的

2 一名受托人.当治理职责是一项集体责任时,可能由下设组织(如审 计委员会甚至个人)负责具体工作以协助治理机构履行责任.而在另 外一些情况下,下设组织或个人可能负有与治理机构不同的法定责 任. 3.这些差异意味着本准则不可能对所有审计业务详细规定注册 会计师就特定事项与谁沟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没有正式界定 治理结构的被审计单位(如某些家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性质的 实体) ,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业务环境中可能难以明确识别出适 当的沟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委托方讨论或 约定应当与哪些相关人员沟通.在决定与谁进行沟通时,注册会计师 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 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治理 结构和治理过程.适当的沟通人员可能因拟沟通事项的不同而异.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 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集团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具体事项.如 果被审计单位是集团的组成部分,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之沟通的适 当人员取决于业务环境和拟沟通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许多组成部 分可能在同一内部控制系统中执行相同的业务, 并采用相同的会计实 务.如果这些组成部分的治理层是相同的(如隶属于同一董事会) , 为避免重复,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时就这些组成部分与治理层沟通,以 实现沟通目的.

(一)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沟通(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5.在考虑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沟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 列事项:

3 (1)下设组织与治理层各自的责任;

(2)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下设组织是否有权就沟通的信息采取行动,以及是否能够 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6.在决定是否需要与治理机构沟通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受 到其对下设组织与治理机构沟通相关信息的有效性和适当性的评估 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明确 指出,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保留与治理机构直接沟通的权 利. 7.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名称不 同的类似下设组织) .尽管审计委员会的具体权力和职责可能不同, 但与其沟通已成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一个关键要素. 良好的治理原则建议: (1)邀请注册会计师定期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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