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5-09-27

52980 万股,成立时向发 起人莱芜钢铁总厂发行

44980 万股,占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84.9%.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7118.2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71518.2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15600 万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 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的注 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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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内,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 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 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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