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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2001 年度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一年七月二十日

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保险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十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附则

3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 .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首次 向中国境内投资人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普通股

8000 万股,于一九九七年 八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IWU STEEL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邮政编码:2711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118.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优质产品占领市场,拓 宽经营渠道,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并在中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尽力使公 司股东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铁、钢锭、钢坯、

4 钢材、大锻件、焦炭、水渣、炼焦化产品及炼钢副产品等产品的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创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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