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5-06-24

三、 MSC.434(98)决议案: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a Ship Earth Station for Use in the GMDSS(GMDSS中使用的船舶地面站性能标准):

(一) 建议各国主管机关确保船上组成部分GMDSS的船舶地面站: 1. 若设计操作於2021年1月1日以后认可之移动卫星服务(Mobile Satellite Service)者:符合A.1001(25)以及本性能标准. 2. 若设计操作於2021 年1月1日前认可之移动卫星服务(Mobile Satellite Service)者: (1) 符合A.1001(25)以及本性能标准;

或(2) 如果安装於1999年2月1日以后:符合MSC.130(75);

或(3) 如果安装於1996年11月23日以后1999年2月1日前:符合A.808(19);

或(4) 如果安装於1996年11月23日前:符合A.698(17). 十

四、 MSC.435(98)决议案:修正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探装置构造及设备章程(2009 MODU Code),预计适用於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者:

(一) 防火相关: 1. 修正第1.3节:新增H class定义;

H class分舱为满足A class分舱要求的分 舱,但依FTP Code进行「炉控温度曲线」时,将其换为「碳氢化合物火焰之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6/9 Technical Circular No.

92 炉控温度曲线」. 2. 修正9.2.4段:原条文为:「围闭起居空间的船和甲板室,其外部限界面向 钻井转盘并位於转盘中心30m以内的所有部分,应按A-60级标准建造」. ?本次修正:将A-60改为H-60级标准. 3. 修正9.3.1段:起居空间、服务空间、控制站以及含有重要机器设备的空间 通常不应与危险区域相邻接.但若不可行,应依国家规定或国际标准进行工 程分析,以保证将这些舱间与危险区域隔开的舱壁和甲板的防火和防爆水准 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可能暴露於超过100kW/m2 的辐射热通量的空 间,舱壁或甲板应至少符合H-60标准. 4. 修正9.4.5段:船和甲板室应能在Drill floor发生火灾时,至少有一条不受 从Drill Floor发出超过2.5kW/m2 辐射热通量的逃生路线到达登乘救生艇筏的 位置. 5. 插入新第9.8段:新增Drill Floor的消防规定.

(二) 救生相关: 1. 新增10.3.

7、10.3.8段:原则上在应用LSA Code 4.4.2.2段及MSC.81(70)第 1部分的6.7.1段时,救生艇上人员之平均体重应假设为95kg且相应的座椅半 径为265mm.但在能明显证明救生艇上人员之平均体重不同於95kg时,平 均体重及座椅半径可做相应的调整. 2. 新增规定:救生艇不能兼用救难艇,并修正第10.

8、10.

9、10.

10、14.13中 相应的内容.

(三) 机电相关: 1. 修正6.5.2段:有关使用动态定位系统时,紧急切断或关闭系统的要求. 2. 修正6.6.3段: (1) 危险区域内认可设备的维修、维护须由符合相关国际标准之认可人员执行. (2) 应在指定危险区域内安装电气设备登记册 (包括设备描述,适用保护等级) . (3) 配合6.6.3段之修正,修正14.16相关纪录要求.

(四) 操作相关: 1. 插入新14.10.3段:在有指派船长的MODU时,船长应随时对该船负责. 2. 修正第14.13.1段:人员落水演练(Man Overboard Drill)应每季至少一次. 3. 新增第14.13.5段:新增有关吊架释放救生筏之演练要求. 4. 新增第14.17节: (1) 携带和运输型电气设备或会产生火花之设备不应置於任何区危险区域(Zone

0、Zone 1或Zone 2),除非: ? 设备经认证适合於该区域使用. ? 该区域易燃蒸气未达可燃浓度,且有适当的措施防止易燃蒸汽进入. (2) 危险区域内的核可电气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检修应由适当进行合格人员按照 适当的国际标准. 贰IMO相关通告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7/9 Technical Circular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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