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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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瑞安建业有限公司* SOCAM Development 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3) 关连交易就南京项目工程委聘总承包商董事会宣布,江苏九西 (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於2017 年12 月14 日发出 中标通知书,确认委聘瑞安建筑 (内地) (为瑞安房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为总 承包商以进行项目工程,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 34,930,000 元 (相等於约 41,150,000 港元) . 罗先生 (为本公司主席) 及其联系人有权於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共同控制行使超过 30% 的投票权.因此,罗先生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罗先生 (亦为瑞安房地产的 主席) 及其联系人有权於瑞安房地产的股东大会上共同控制行使超过 30% 的投票 权,而瑞安建筑 (内地) 乃瑞安房地产的附属公司,故为罗先生的联系人而属本公 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该交易根鲜泄嬖虻 14A 章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 由於就该交易及先前交易按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而合并计算出的所有适用百分比 率均超过 0.1% 但低於 5%,本公司须就该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有关申报及 公布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C

2 C 董事会宣布,江苏九西於

2017 年12 月14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委聘瑞安建筑 (内地) 为总承包商以进行项目工程. 江苏九西及瑞安建筑 (内地) 稍后将会订立具体合同,继中标通知书详列委聘条款. 中标通知书 日期

2017 年12 月14 日 订约方 (1) 江苏九西 (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雇主 (2) 瑞安建筑 (内地) (为瑞安房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作为总承包商 有关事项 江苏九西确认委聘瑞安建筑 (内地) (作为总承包商) 为南京项目 C 地块进行建筑工 程,其中包括地基及主体结构工程、机电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 ( 「项目工程」 ) . 合同金额及支付条款 江苏九西须就项目工程向瑞安建筑 (内地) 支付合同总额约人民币 34,930,000 元 (相 等於约 41,150,000 港元) ( 「合同金额」 ) . 江苏九西须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金额: (1) 根鸢步ㄖ (内地) 完成的项目工程进度按月向瑞安建筑 (内地) 支付合同金额 的75%;

(2) 於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瑞安建筑 (内地) 支付合同金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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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3) 於发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表后向瑞安建筑 (内地) 支付合同金额的 10%;

及(4) 合同金额的 5% 将被扣押作为无息保留金,其中 2% 将於发出项目工程竣工证书 一年后发放予瑞安建筑 (内地) ,而其余 3% 将於项目工程竣工后

24 个月保修期 满两年后发放予瑞安建筑 (内地) . 江苏九西在作出选择性招标后将项目工程判发予瑞安建筑 (内地) .经考虑其他独 立第三方承建商於项目工程投标中提出的可资比较价格后,江苏九西接纳瑞安建筑 (内地) 所提出的合同金额. 竣工 瑞安建筑 (内地) 须於开工日期起计

324 个历日内完成项目工程 (预期为

2018 年11 月13 日,惟受限於江苏九西发出任何通知调整开工日期) ,如项目工程延期竣工,则 瑞安建筑 (内地) 须按每个历日人民币 30,000 元 (相等於约 35,300 港元) 支付赔偿金. 进行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瑞安建筑 (内地) 为本公司的前附属公司,於2014 年10 月售予瑞安房地产前乃主要 为本集团在中国的成员公司 (包括江苏九西) 提供服务的内部建筑公司.因此,董事 相信委聘瑞安建筑 (内地) 进行项目工程将可让江苏九西充分利用瑞安建筑 (内地) 的 专长,并可确保项目工程以一贯满意水平及质素完成.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罗先生,鉴於彼在瑞安建筑 (内地) 的间接权 益而於该交易拥有重大利益,其已於批准该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认 为该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该交易乃按一般商务条款在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 中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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