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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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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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71-6133280 E-mail:renxuan125@163.com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青捷律意见字(2019)第9号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宁特钢 或者 公司 )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于2019 年5月21 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

52 号西宁特钢办公楼

101 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委 派任萱律师及韩伟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明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 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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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71-6133280 E-mail:renxuan125@163.com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 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 得用以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七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 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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