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8-28

45 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20 个工作 日4个工作日 在政务大厅 督查科或拨 打0857-

8330028 投诉,毕节市 第三纪检组 0857-

8248975 电 话投诉.

4 权限内《危 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 核发(工商 登记前置审 批) (首次) 市安全监管 局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对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 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 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 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 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 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 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20 个工作 日4个工作日 在政务大厅 督查科或拨 打0857-

8330028 投诉,毕节市 第三纪检组 0857-

8248975 电 话投诉. ―

3 ― 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 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 证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 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 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 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 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5 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 丙级资质认 可 市安全监管 局 行政许可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 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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