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17

6 章 )第 58(1)条订明,"破产令一经作出,破产人的财产即归属破产管理署署长."37. 鉴於官立学校教员根锻诵萁鹛趵(第

89 章 )可 享的退休利益,以及大部分就业人口根肚恐菩怨鸺苹趵(第

485 章)6 可享的退休利益,在破产的情况下均受保障,教育局已检讨与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的相关条文,并认为尽管伍先生可能会提出上诉,但仍须修订法例,以确保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供款人一旦破产,其公积金利益可获得合适的保障.因此,教育局现正准备《2013 年教育(修 订 )条 例草案》(条 例草案), 并已获安排立法时段,在2012-13 立法年度下半年审议有关的法例修订.立法建议8. 我们建议修订《教育条例》(第

279 章 )及 其附属法例,规定如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供款人被判定破产,为施行《破产条例》(第

6 章), 供款人在该两项公积金内的任何利益的权益或权利,须从该供款人的财产中摒除.修订的目的在於保障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供款人的利益免被归属破产案受托人,而可保留作退休之用.建议的保障围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

485 章)7 的一致.谘询9. 我们已就法律草拟指示拟稿8谘询有关决策局/部门,他们均没有异议.我们会就条例草案的定稿,进一步谘询有关决策局/部门和有关各方的意见.6《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

485 章 )第

16 条已因应同一案例而修订,明确规定为施行《破产条例》(第

6 章), 任何计划成员在注册强积金计划中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任何累算权益的权益或权利,须从该成员的财产中摒除.因此,如该成员破产,该等累算权益不归属破产案受托人.《2011 年强积金计划(修订)条 例》已在2011 年5月生效.7强积金计划与补助学校公积金/资助学校公积金均为强制供款计划,目的在於协助计划成员和资助学校教员储蓄,以备退休之用.保障破产供款人利益的政策,旨在确保供款人可保留利益作退休之用.8关於立法建议对人权、《基本法》、财政资源(包 括人手)、 经济、社会、公关和宣传、公务员、利益冲突/贪污和个人私隐的影响.410. 我们分别在2012 年11 月1日和10 月30 日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9举行的会议上,简介立法建议.两个管理委员会均支持这项建议.徵询意见11. 如委员赞成立法建议,我们计划在2012-13 立法年度下半年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教育局2012 年12 月9补助学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津贴学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均为法定委员会,根恫怪9鸸嬖颉泛汀蹲手9鸸嬖颉烦闪.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的全部行政及管理分别由各自的管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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