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17
2012 年12 月10 日会议讨论文件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2013 年教育(修 订 )条 例草案》目的当局建议修订《教育条例》(第

279 章 )及 其附属法例(即 《 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第

279 章,附属法例C)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第

279 章,附属法例D)), 以防止在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供款人破产时,其公积金"利益"1 归属破产案受托人.

本文件就该项建议徵询委员的意见.背景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计划2. 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均属法定公积金计划,在符合《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的情况下,其中包括为受雇於补助/津贴学校或直接资助计划学校而属供款人的教员在辞职、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时提供款项,或在有关教员去世后将款项拨入其遗产.3. 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与强制性公积?(强 积金)计划相类似,同样属强制2储蓄计划.政府/学校(视 乎情况而定)会 按雇员的供款提供相应的赠款,供款人一旦不再受雇为教1在符合《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的情况下,"利益"一般由教员供款、政府/学校赠款(视 乎情况而定)和 就有关供款/赠款宣布的股息组成.2不包括《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第7条订明的几类教员(例 如临时教员或本身为传道团体成员的教员等).

2 员,可获得整笔款项.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获豁免3不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

485 章 )规 管.法院案例4.

2008 年,在一宗津贴学校教员的破产案件中(有关伍兆[2008]

4 HKLRD 813), 原讼法庭裁定《教育条例》(第

279 章)第85(3)条4不能阻止津贴学校公积金的利益根镀撇趵(第

6 章 )第 58(1)条5归属破产案受托人.法官还建议当局应认真考虑修订法例,扩大保障围,涵盖破产人士的一般退休利益.破产人其后提出上诉,上诉法庭於2009 年进行聆讯([2009]

4 HKLRD 774), 裁定破产人仅有权获得源自破产解除后的服务和供款的利益.2010 年4月13 日,法院批准破产人就上诉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破产人曾先后两度向法律援助署署长申请法律援助,但於2010 年8月16 日和2011 年1月11 日被拒.5.

2012 年8月底,破产管理署通知教育局,法律援助署署长已向破产人批出法律援助,就上诉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撇芾硎鹜ㄖ,破产人至今仍未展开上诉.在破产情况下的现行安排6. 在上诉法庭就有关伍兆煲话缸鞒雠芯銮,教育局的一贯做法是应破产案受托人的要求,在向破产(或 曾破产)教 师供款人支付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的利益时,把该等利益发放予破产案受托人.上诉法庭作出判决后,教育局改为把源自供款人在解除破产后的服务的利益支付予供款人,而把源自解除破产前的服务的利益支付予破产案受托人.3《强积金计划条例》(第

485 章 )第 4(1)条订明,"附表1第1部所指明的人士在该部所描述的围内获豁免而不受本条例的条文管限",而附表1第1部第4和5项的说明规定"身为《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第

279 章,附属法例C)所适用的教员的人"和"身为《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第

279 章,附属法例D)所适用的教员的人".4《教育条例》(第279 章)第85(3) 条订明,"除根(1)款订立的规则另有规定外,对公积金所作的任何供款或捐赠或公积金的红利或红利的利息,均不得因任何债项或索偿而可予转让或扣押、暂押或查押."5《破产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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