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1

三、 简要评述 本次司法解释是在总结各地执行实践之基础上出台的,将各地成熟有益的经验上升为统一 规则,具有如下有效推进执行难问题的亮点: 1. 注重执行效率,保障优先债权制度的实现. 本次司法解释中的首先查封并未区分是保全程序还是执行程序中的查封,也就是说,无论 是在保全还是执行阶段,只要首先查封之日起

60 日内未处置财产的则构成移送执行的前提条 汉坤律师事务所 ?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香港 www.hankunlaw.com 件之一.而此前有部分地方性法院将 怠于执行 界定为执行查封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未处置 财产的,这客观上可能造成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还需等待首封法院审结案件和进入执行程序后判 断其是否构成怠于执行. 2. 细化概念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本次司法解释对于首封法院移送执行的条件之一明确为 首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 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 这样一个时间节点,而未采用此前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中的 变 价程序 或 处置程序 .这一考虑的初衷主要在于, 变价程序 或 处置程序 的含义较 为宽泛,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歧义,并在实践中容易造成首封案件当事人以资产评估或履行其他 前期程序为由故意拖延拍卖程序的推进的现象. 3. 为跨省级行政区域移送执行提供衔接规则,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执行. 此前,地方性司法文件中主要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省内 的移送执行问题.一旦执行标的物的首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跨省级行政辖区时,如何进 行衔接缺乏统一规则,发生争议时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导致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难以实现跨 区域处分首封法院控制的执行标的.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跨省执行被 查封的资产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如发生争议的,则可以通过逐级上报并由最高院作出指定 执行决定的方式解决法院之间的矛盾,避免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汉坤律师事务所 ?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香港 www.hankunlaw.com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 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如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发送邮件至 dispute.list@hankunlaw.com. 特别声明 Copyright ? 2004-2016 Han Kun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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