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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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unlaw.com 最高院统一执行案件中优先处置权与优先受偿权冲突的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4月12 日发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 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并于

2016 年4月14 日正式实施.尽管该批复是针对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的请示所作出,但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 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在特定情况下突破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的规 则,解决了各地司法性文件不一致和难以衔接的问题,有助于解决 执行难 的问题.

一、 出台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发布的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下称 《执 行规定》 )第91 条规定,对债务人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对该财产取得优先处置权. 在此情况下,如果该财产上面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依法对该财产处置所得享有优 先受偿权.因此,在设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被普通债权人首先查封的情况下,如若首封普通债权 人预见到标的财产拍卖所得只能满足(甚至不足以满足)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其往往没有动力 推进标的资产的拍卖,但又不愿意放弃首封的法律地位. 在此情况下,若首封债权人怠于推进标的财产的评估、拍卖工作,则担保权人对标的资产 的优先受偿权将无从实现.由此,我国多年的执行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有权处置标的物的债权人 没动力处置、有动力处置标的物的债权人无权处置,进而导致债务人在这一矛盾中对标的物继 续占有、使用、收益,债权人却相互成为对方实现债权羁绊的现象. 近年来,各地法院逐渐意识到首封法院优先处置原则的局限性和对优先债权制度这一实体 法制度的不利影响,纷纷以地方性司法文件的方式对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 破,根据突破程度大小,我们将各地实践作法归纳如下: 争议解决组

2016 年4月15 日 争议解决 汉坤律师事务所 ?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香港 www.hankunlaw.com 地区 规范性文件 概述 福建省 高级人 民高院 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 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5 条(2014 年10 月29 日) 取消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首封法院在收到优先受偿权执 行法院的移交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 , 将标的物移交其负责 拍卖和主持分配. 上海市 高级人 民高院 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 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 产有关问题的解答(2014 年10 月29 日) 原则上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但首封法院已进入财产 变现程序且清偿优先债权及执行费用后有剩余的除外. 江苏省 高级人 民高院 1.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疑难问 题的解答(2014 年5月27 日) 2. 关于首查封普通债权法院 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行 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 等相关问题的解答(2015 年11 月24 日1.

2014 年文件以首封法院优先处置为原则,以优先债权 执行法院处置为例外,例外情况仅限于首封法院怠于处 置 (即在执行查封生效后

1 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启动处 置程序)的唯一情况;

2.

2015 年文件确立了与上海类似的原则,由已经进入执 行程序且享有优先债权的在先轮候执行法院负责查封 房屋的处分,但首封法院已启动评估或拍卖程序且在扣 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有剩余分配变价款的除外. 浙江省 高级人 民法院 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 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 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 年4月20 日) 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享有优先处置权的情形: (1)查封 物价值小于或者等于担保债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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