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8-02-11

第六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下列 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

(一)生师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或高 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二)学校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低于 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三)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健全,奖助 经费落实不到位;

(四)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 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

(五) 在学位点合格评估、 专项评估、 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 大问题;

(六)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 建设机制不到位,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 第二十八条 本省(区、市)研究生 教育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其所属 院校新增学位授权.

(一)研究生生均财政拨款较低;

(二)研究生奖助经费未能按照国家 有关要求落实. 第二十九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3 年后,应按照《学 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接受专项评估. 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 研究生的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 员会备案.此类专业学位点须按招生领域 参加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有任一领域评 估不合格,则视为该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不 合格.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 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 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 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 批评.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加强 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科学规划 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建设,不断优化布 局,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 才的需求,加强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 自律,引导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提高 质量、服务需求.要严格按照学位授予单

5 位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保证 质量.对不能保证质量的省级学位委员会 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 对各省(区、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 督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与程序、不按申 请基本条件开展学位授权审核的省级学位 委员会,将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 该地区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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